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加企业的感受度,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的优秀做法,按照世界银行“建筑许可指标”评估方法论,制定我市小型低风险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二、制定依据
2020年7月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20〕14 号),要求推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对《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未聘请监理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进一步精简环节以及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推行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三、试点时间和范围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以下类型项目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三)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决定项目不实行监理的,可试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四、答疑解惑
1.需要投保哪些保险?
必选险种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其中缺陷保险由建设单位进行投保,保险范围包括:(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2)保温和防水工程;(3)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安责险由施工单位进行投保,保险范围包括:(1)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2)救援费用及诉讼费用;(3)从业人员、第三者伤残;(4)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5)从业人员猝死、中暑死亡责任;可选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组合。试点项目不再强制要求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投保必选险种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选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人自行决定。
2.施工过程如何进行质量控制?
保险公司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技术检查工作,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职责应包含质量管控和安全管控,不包含监理的法律责任和进度管控、现金流管控等。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合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其开展正常的风险管理工作。在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编制《质量安全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检查报告”),并将书面材料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主承保公司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并提出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何赔偿?
工程竣工后,保险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及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先行赔付,属于明确施工各方责任的,同时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代位追偿。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五、解读途径
解读途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
微信公众号:
gzjw20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gzzfcxjs(广州住房城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