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消防〔2019〕1700号
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将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的权限下放至我局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论证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论证质量,参照《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论证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专家选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一案一审”和利害回避等原则,在召开专家评审会前5天,在“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抽取7名专家。专家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所学的专业应当与技术论证的内容相关。多消防专业内容的专家论证,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
三、申报流程
(一)按照市区分工原则,由审验权限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审验权限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需说明申报原因、需要论证的技术问题和拟采取的防火加强措施,并同步提交详细汇报展示资料、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及其他佐证材料。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技术材料进行初核,确认开展专家论证的必要性。对于不符合专家评审范围、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技术问题梳理不清晰的,
一律不予组织专家论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予组织论证的缘由予以书面回复。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核确认有必要开展专家论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论证会前5天从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向专家提供汇报材料、消防设
计技术文件及其他佐证材料。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论证会,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论证。
(五)论证会当场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样表见附件)。
(六)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或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可以作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消防设计的依据。
四、论证程序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论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确定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参加技术论证的专家组成员民主推选产生。
(二)建设、设计单位汇报工程基本情况、执行现行规范面临的问题,提出需要专家论证的关键问题,以及所采取的设计方案。有必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组成员现场勘察。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补充阐述专家论证的必要性。
(四)专家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及有关佐证材料,提出专家意见。
(五)专家组成员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当场表决作出以下专家论证结论: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按照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不同意。专家组意见和技术论证结论获得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视为有效。
五、参加人员
(一)消防评审专家;
(二)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评估咨询等单位负责人;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有关人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根据需要)。
六、其他说明
(一)消防技术专家论证实行专家组负责制。参与讨论的专家应当对专家组意见、专家论证结论负责。
(二)提交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组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成员签到表等相关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特此通知。
附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专家个人意见表(样表).docx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