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通知」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6


穗建质〔2019〕1699号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节能墙革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现行审批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我局梳理的《民用建筑施工阶段实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管控要点》(详见附件1),督促相应责任主体落实,并按照《广州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19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穗城建领办〔2019〕2号)要求,报送新开工和新竣工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信息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自查自纠,查找薄弱环节,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不断提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水平。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指标进行质量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现场资料的管理(参照附件2),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独组卷。未经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同意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节能墙革办通过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或通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获取项目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信息,建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信息库,加强对各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各区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我局。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当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按施工图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四、鼓励已竣工验收的绿色建筑项目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http://www.gdgb.org.cn/)”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附件:

1.广州市民用建筑施工阶段实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管控要点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现场资料明细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6日

(联系人:郭晓强,联系电话:8107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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