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联[2013]01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市建委倡导的“创优质、保安全、争鲁班”活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的提高,现将2013年度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穗建筑[2001]29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办法(暂行)》(穗建筑[2002]5号)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2、申报工程项目为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1)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2) 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3)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4)2007年10月1日后进行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5) 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6) 在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查、建筑节能检查中,因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被通报的工程。 (7)在工程质量方面被有效投诉,未按规定完成维修的工程。 (8) 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工程。 (9)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或未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10)不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 (11)保密工程。 (12)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仍未解决的工程。 (13)未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的工程。 4、送审的工程资料必须按相关要求提供原件,一经发现资料与相关规定不符或不实的工程项目即取消参评资格。 二、申报办法 1、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推荐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1) 施工许可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备案)》; (4) 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表。 (5)申报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以及在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备案资料。 (6) 工程其它法定建设程序文件。 3、 提供各参建单位与总承包签订的分包合同和过程参建资料(提供分部分项验收登记表和过程参建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按次序装订成册,申报时提供作为参评工程的资格初审和对参建单位的核定;资格初审后,建设程序文件不退回,参建单位合同原件或分部分项验收登记表由原单位领回。 4、申报工程须提供《申报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填报表》一份(附件2)。 5、申报单位必须准备下列工程资料(原件)备查,具体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 (2)工程竣工图纸(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幕墙工程要经过图纸审查并经原设计单位参与验收)。 (3)住宅工程必须提供所有已入住业主、住户的质量回访表或质量意见反馈表。 (4)工程推广10项建筑新技术、开展QC小组活动的情况及小结。 (5) 必须提供节能分部验收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有效,装订成册,并设有总目录和册目录,以方便查阅。资料内容及次序按照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编写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执行;全套资料须用塑料胶箱装好,箱体上面和侧面应有明显的工程名称、申报单位标识。 三、几点说明 1、每项申报工程一般只能填报两个参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前负责与参建单位互相沟通,对照条件协调确定,参建单位必须在申报时填报,申报后不再接受补报。 2、参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在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 (2)有合法的分包合同; (3) 所承担的分包工作量居所有分包单位的前两名且占工程总工作量的10%及以上;特大型工程,分包工作量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参建单位。 (4)所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3、申报工程具有相当规模及工艺复杂等特点,可酌情增加一至两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专业施工的分包单位(如高低压变配电、钢结构、幕墙等专业)作为参建单位,但须经市评优办公室确认。 四、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 2013年1月15日至2月5日(逢星期六、日休息)。 2、申报地点: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工作部(小北路113号华宇楼九楼,电话:83548515、83542890)。 五、申报工程电子文件 1、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推荐表(电子版)》(附件3),表格及内容必须从我会网站www.gcia.org.cn下载,并严格按照格式填写制作。 2、反映工程概貌和细部的彩色照片6-8张,并附简要的工程概况和细部文字说明。 附件: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开展 优良样板 评选 通知 抄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莫仕容副主任 抄送: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质安监站、各副会长单位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办公室印发